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14號
CYDM,112,聲保,14,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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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中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中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12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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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