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72號
CYDM,112,聲,272,2023042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恒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恒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恒瑄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 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 亦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 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 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 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 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 (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 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 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 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 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 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 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 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5月9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之



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1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 在111年5月9日之前;又附表編號4至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 請求而提出聲請,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紙在 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 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15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罪 名、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尚非均同;並審 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情節、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 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就其刑度予 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 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參考受刑人表示 從輕定刑之意見,有上開定刑聲請書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 開法律見解,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本件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 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至併科 罰金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 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受刑人張恒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0年8月21日 (聲請書誤載為9月15日) 110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26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2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22日 111年4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327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9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⒈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⒉編號4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號、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⒊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3日 110年10月17日 110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⒉編號4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⒊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9日 110年10月25日 110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⒉編號4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⒊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11日 110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⒉編號4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⒊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上旬某日某時許 110年7月23日 106年9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3月1日)至107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8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2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112年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2年3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⒉編號4至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⒊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33、11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111年度上訴字第504、5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