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佑潔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佑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曹佑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係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不問 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 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 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 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 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 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 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 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曹佑潔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9罪,先後 經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於各該 編號所示之判決日期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定其 應執行之刑,嗣均告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及本院電話紀錄表2紙附卷
可稽。而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為最 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件並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是本院 為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 權。則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 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判決所 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有 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之總和。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犯罪時 間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3 頁),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 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曹佑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4月23日) 110年5月1日(聲請書誤載為4月30日) 110年4月18日(4次)、 110年4月19日(3次)。 【聲請書誤載為111年4月17日至111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8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2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0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5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8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號、第25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1年9月26日下午4時 111年9月26日下午4時30分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5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8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2號、第25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月17日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35號(111年度執緝字第4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278號 編號3所示7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