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添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添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引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據,認 被告構成累犯。然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 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 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難認檢察官已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 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 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僅將被告 之前科、素行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 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三)本件係被告於警方盤查時主動坦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並於 製作警詢筆錄時供出施用之時間、地點及施用方式,及同意 警方採其尿液送驗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明確,並有勘 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佐(見警卷第3、9頁),參以被告供出 前揭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前,尚未採集其尿液送驗,是員警 並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有該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堪認其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 ,爰依法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 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項、第62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
被 告 黃添益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添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朴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3 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二、黃添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2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甫於110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緝字第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 執行完畢後之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 9月23日12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住處房間,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月25日2 2時45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
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添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於3年內再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檢察官 謝雯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