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保瑞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保瑞因誹謗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惟 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鏡仰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上開誹謗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