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2年度,257號
CYDM,112,嘉交簡,257,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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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國章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及證據欄):



一、犯罪事實:
  張國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9月27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3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8年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 改,於112年3月24日15時許至16時30分許止,在嘉義縣民雄 鄉台一線上某工地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竟仍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自上開工地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8分許,途經嘉義縣水 上鄉137線道潭上橋上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發現身有酒氣 ,於同日17時44分許,對張國章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而查悉上情。二、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國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 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系統查駕籍資料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詢結果各1份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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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