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信豐
被 告 郭勝宏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於112年4月21日經本院以 112年度交易字第6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 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 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