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32號
CYDM,111,附民,332,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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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呂麗雲
被 告 葉祐瑞

借貸專員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41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66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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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