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11年度,27號
CYDM,111,選訴,27,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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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選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容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選偵字第263、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容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容嘉義縣東石鄉西崙村前村長,為 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該村村長候選人林正雄(登記 第1號)之支持者,意圖使林正雄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 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於111年1 1月22日上午7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鄰○○○000○0號其居 住處,交付西螺鎮農會特級米1包(5公斤裝,市價新臺幣23 5元),及林正雄競選文宣給證人即其鄰居莊老墜(由檢察 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藉此約使有投票權人即證人 莊老墜於上開選舉投票時圈選支持林正雄,而就其投票權約 為一定之行使。證人莊老墜則當場收受被告所交付之白米及 上述競選文宣而允諾之。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罪嫌。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 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惟無論直接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 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 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 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 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 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 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 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 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 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 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 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否屬於對價關係,應審酌行 為人之主觀意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及衡量給付之對象、 時間、方法、價額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 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 投票意向等項,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40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莊老 墜、唐啟泰之證述、扣案物品照片、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臺 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選偵字第263、266號不起 訴處分書等為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要證人莊老墜於111年11月22日上午7時許 至其住處,期間被告有請託證人莊老墜投票支持登記1號村 長候選人林正雄,亦有於證人莊老墜離開前,交付5公斤之 西螺鎮農會特級米1包、競選文宣品與證人莊老墜之事實。 惟堅詞否認有何交付賄賂之犯行,辯稱:這包米是喪家的愛 心米,我平常偶爾就會送莊老墜米,因為他家境不好又是獨 居老人。我雖然有請他支持林正雄,但他拒絕我說另一位候 選人唐啟泰是他的親戚,不可能支持林正雄。後來我們繼續 聊天,等到莊老墜要離開的時候,我才拿愛心米送他,也拿 口罩、菜瓜布的宣傳品給他,我送米跟選舉沒有關係等語。 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11月22日上午7時許,請證人莊老墜至其上開 住處,期間被告有請託證人莊老墜投票支持登記1號村長 候選人林正雄,亦有於證人莊老墜離開前,交付5公斤之 西螺鎮農會特級米1包、競選文宣品與證人莊老墜之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陳在卷(警卷 第1-7頁、偵27號卷第43-44頁、本院卷第143、232-240頁 )。並有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份、中央舉委員會選舉及公 投資料庫111年村里長選舉網路列印資料1份、白米資訊照 片1張、扣案物品照片6張附卷可查(警卷第36-38頁、偵6 6號卷第27-29頁、本院卷第37-40頁)。證人莊老墜因收 受被告交付之白米,經檢察官認定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 票受賄罪嫌,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1份在卷可憑(偵63號卷第27-28頁)。此部分事實,可堪 認定。
(二)關於本件白米之來源:
   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白米是同村莊村民莊金竹過世時,我 有去幫忙,葬禮結束後,死者家屬有發白米,讓我分給窮 苦人家等語(警卷第7頁);於偵查時陳稱:那是喪家的 米,要讓我給艱苦人等語(偵27號卷第43頁);於本院審 理時陳稱:辦喪事的時候我去幫忙,後來莊老墜要走了, 我就把辦喪事的白米讓他順便拿回去吃等語(本院卷第14 3頁),均一致表示該白米為喪家提供。參以證人即莊金 竹之孫女莊雯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爺爺的喪事在111 年11月16日舉辦,當時有5公斤裝的米塔,喪事辦完後, 就把米分給村裡的老人,看有誰有需要就拿走。我有問幫 忙我們的伯母,她說唐容有拿米走,但不確定幾包,他拿 的是西螺農會的米等語(本院卷第247-249頁),核與被 告所述上情大致相符。並有證人莊雯婷於臉書截圖旁簽名 確認扣案之米為其喪家米之書面資料1份、扣案米照片1張 在卷可查(偵66號卷第27頁、本院卷第93頁)。則被告陳 稱其交付與證人莊老墜之白米來源為喪家米乙情,應非子 虛。
(三)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1、被告於111年11月24日第1次警詢筆錄之記載,就交付白米 、請託證人莊老墜投票給林正雄等節,雖未記載被告未曾 說過之內容,然部分記載過於簡略。就被告表示一開始就 先跟證人莊老墜說請他支持林正雄、米是證人莊老墜要回 去才拿給他等語,此二行為之時間,有相當之間隔,並未 記載於筆錄。被告於同日之第2次警詢筆錄中關於「因為 我年事已大,對於法律規範較不熟悉,可能因此誤觸相關 法律規定,經家屬告知後深感悔恨,希望檢座能給個自我 反省的機會」等語,並非被告所述,而係被告兒子所述, 有警詢筆錄2份、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各1份在卷可查(警 卷第1-7頁、本院卷第144-145、181-183頁)。



  2、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不時向檢察官表示送米跟選舉沒有 關係,是因為證人莊老墜為艱苦人等語,此部分未見記載 於筆錄,筆錄記載過於簡略,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各1 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45、183-186頁)。  3、由本院勘驗被告警詢、偵查筆錄之結果可知,被告所稱之 請託支持林正雄、交付白米給證人莊老墜之時間差距,以 及此2者間沒有關係等語,均是在表示此二行為是分開之 兩件事。自不得僅以被告上開警詢、偵訊筆錄形式上之簡 略記載,遽而認定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先予敘明 。
(四)承前,本件足以推認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罪嫌之積極證 據,僅存證人莊老墜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扣案物 品及照片。參照被告上開抗辯內容,本件爭點為:依據上 開證人莊老墜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扣案物品及照 片等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交付與證人莊老墜之白米1 包,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
1、證人莊老墜之證述,無法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1)就被告交付白米與證人莊老墜時,有無告知白米來源為 喪家愛心米一節。證人莊老墜於警詢時證稱:我不知道 被告交付米的來源等語(警卷第13頁、本院卷第145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問唐容怎麼有這包米,他說 那是愛心米。檢察官又問:被告有無跟你說這是人家喪 事送的米?證人莊老墜回答:莊金竹等語(本院卷第15 8頁)。就被告交付白米給證人莊老墜時,有無告知該 包白米為喪家愛心米一節,證人莊老墜前後供述不一致 。
  (2)就被告交付白米與證人莊老墜「同時」,有無請託證人 莊老墜支持村長候選人林正雄一節。證人莊老墜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被告交白米給我之後,有請我支持村長林 正雄,在交白米之前就有說了等語(本院卷第154頁) 。後又稱:被告拜託我投票給林正雄是先講的,我要回 來時才把米給我。他在拿米給我的時候,沒有繼續跟我 拜託。被告拜託我支持林正雄,我回他不可能,我拒絕 被告之後,我跟他沒有再聊其他話題馬上就回家了。 我跟他說我要回去,他就馬上說等一下,有東西要給我 等語(本院卷第163、170頁)。嗣又改稱:我要回家時 ,被告拿米給我的時候,跟我說一號、拜託拜託等語( 本院卷第173頁)。時而稱被告僅有在一開始聊天時, 請其支持林正雄,時而又稱被告交付白米之同時,有同 時請託其支持林正雄,所述亦不一致。是以,被告辯稱



僅在與證人莊老墜初始聊天時,有請託其支持林正雄, 而於證人莊老墜離去交付白米給其時,並未再次請託乙 情,亦有可能。
  (3)就證人莊老墜是否有應允被告會投票支持林正雄一節。 證人莊老墜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叫我村長投給林正雄之 後,我跟他說好等語(警卷第12頁、本院卷第189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去被告家聊天,被告請我支持 林正雄,我跟他說不可能,我和唐啟泰有親戚關係,我 奶奶是唐啟泰的姑婆,有這樣的關聯在,我怎麼答應他 等語(本院卷第154-155頁),證述前後不一。證人莊 老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去警察局做筆錄是唐啟 泰載我去的,這件事情,一邊我是我朋友,一邊是我親 戚,我要怎麼做等語(本院卷第166頁)。經本院勘驗 證人莊老墜警詢筆錄,證人唐啟泰確有插話之情形,有 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45、18 6-192頁)。可見證人莊老墜與證人唐啟泰確有相當親 誼關係,如一方與自己有親戚關係,拒絕友人投給另一 方之請託,亦合於常情。是無法逕認證人莊老墜於警詢 中之證述係屬實在。
  (4)就被告於本次交付白米給證人莊老墜前,被告贈送白米 給證人莊老墜之頻率一節。證人莊老墜於警詢時證稱: 唐容平常2、3個月就會給我1包白米,但他今(111)年拿 幾次米給我,我不記得等語(警卷第13頁、本院卷第19 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喪事如果有米的話,被告 會給我1包,一年最少吃他5包米,大部分都是5公斤的 等語(本院卷第159頁)。又改稱:被告沒當村長之後 ,就沒有送我白米了等語(本院卷第160頁)。嗣又改 稱:被告不是當村長才有送等語(本院卷第160頁)。 後又改稱:沒當村長就沒有來源,他哪來的米送我。被 告沒當村長的這段期間,除了這次,都沒有送我米等語 (本院卷第160、171-172頁)。對於被告是否於選舉前 ,偶爾就會送白米給證人莊老墜,及送白米之頻率乙節 ,前後說詞反覆。參以證人莊老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跟被告家距離200公尺,走路約需要半小時等語(本 院卷第152頁)。經本院查詢被告與證人莊老墜住處之 步行距離最遠為251.23公尺,有門牌電子地圖查詢系統 2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3-194頁),縱使考量證人莊 老墜年事已高,行走速度不快,30分鐘亦遠遠超過實際 可能花費之時間。顯見證人莊老墜對於時間之掌握程度 ,已不甚精確。則被告是否於卸任村長後,就未曾贈送



白米給證人莊老墜,或於本案發生前,被告仍偶爾會贈 送白米給證人莊老墜乙情,實有疑問。被告辯稱大約1 年會送1次白米乙節,亦非無可能。
  (5)證人莊老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除了交白米給我之 外,還有選舉的宣傳單。當時他除了跟我說拜託我投給 林正雄以外,還有講到支持議員鄉長縣長一些人等 語(本院卷第162、174頁)。由扣案物品照片可知,被 告交付證人莊老墜之選舉宣傳品,除林正雄之宣傳單外 ,尚有縣長候選人王育敏之菜瓜布宣傳品、縣議員候選 人李國勝之口罩宣傳品(偵66號卷第27、29頁),均為 日常生活用品。白米與上開宣傳品,既均為日常生活用 品,則被告辯稱因證人莊老墜經濟不好,為獨居老人, 故贈送其白米乙節,尚有可能。
  (6)是以,證人莊老墜雖曾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交 付白米時,曾同時請求其支持林正雄等語。然依上開事 證,證人莊老墜就當時發生之重要情節前後所述不一。 參以其年紀老邁,已係90餘歲高齡之人,記憶衰減退化 ,衡屬常情。是能否僅以其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上開對 被告不利之片面證述,逕認被告涉犯本件犯行,尚屬有 疑。況倘若被告所述之情為真,則被告雖有請託證人莊 老墜支持林正雄,然如經證人莊老墜拒絕後,二人持續 聊天,於證人莊老墜欲返家時,先前偶爾即會送米給獨 居、年邁證人莊老墜之被告,因前幾日剛好有領得喪家 愛心米,而將該米送給證人莊老墜。則被告之上開送米 之行為,難認與請託證人莊老墜支持林正雄有關聯性, 尚難認定被告有行賄之犯意。
  (7)證人莊老墜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拿被告給我的米, 我認為這包米跟選舉有關係等語(本院卷第164頁), 然此僅為證人莊老墜之主觀想法,無法作為認定被告有 行賄犯意之證明。
  2、本件證人莊老墜之證述內容,僅能證明被告確實有於上開 時間、地點,要證人莊老墜至被告家中聊天,聊天期間有 提及請託證人莊老墜支持林正雄。且被告有於證人莊老墜 返家時,交付白米1包及3位候選人之宣傳品給證人莊老墜 。此部分證明事項,本為被告所坦認,亦屬業經本院認定 之事實。然就本件爭點即被告有無行賄犯意之證據,僅有 證人莊老墜上開警詢、本院審理中前後不一致之證述:被 告請我支持林正雄,我說好(後說不可能);被告只有一 開始的時候有請我支持林正雄(後說交付白米同時也有) ;被告2、3個月就會送我1次米(後說被告沒當村長就沒



再送了)。證人莊老墜年約90歲,年事已高,就部分事項 記憶不清、說詞反覆,實屬正常。本院無法認定證人莊老 墜何次之證述才為事實,自無法隨意擷取證人莊老墜不利 於被告之證述,即認定被告有行賄之犯意。至公訴意旨所 舉之扣案物品、照片等證據,僅能證明客觀上被告曾交付 該等物品與證人莊老墜,尚無法達到被告成立上開犯罪之 確信。
(五)被告交付白米給證人莊老墜之時間點,雖距離選舉日僅有 4日,時間甚近。然被告領得白米之時間點為111年11月16 日,距離被告交付白米之日期間隔6日,時間亦相差不遠 。況亦不能僅因距離選舉期間接近,即推認任何日常生活 中符合人情之正常社交舉止,均屬瓜田李下,甚至據此認 定被告有行賄之犯意。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之前開全部證 據,經綜合評價後,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 ,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 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揆諸 前揭條文及判決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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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