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鄭裕蓁
被 告 黃冠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鄭裕蓁對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被告黃冠豪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