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501號
CYDM,111,易,501,2023042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61
、6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泓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9月(告訴人邱○○部分);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告訴人李○○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06萬8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黃泓瑋透過臉書帳號「Justin Huang」、「Wayne Huang」 ,並使用臉書及Line等通訊軟體,從事精品代購交易。民國 110年4、5月間起,黃泓瑋因與其他客戶之代購精品糾紛、 購買車輛、借款而出現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之資金缺口 。其為求籌措現金週轉繼續勉力經營,得以預見其刻意隱瞞 其個人資金週轉不靈、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之情形,並以 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承接精品代購訂單,取 得現金,用以週轉自身困窘財務狀況後,其個人之整體經濟 極有可能陷於無支付能力而無從履約之狀態,卻仍基於縱使 屆期無法為買家代購精品正常履約,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 定故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 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前已有交易關係之買家邱○○,接續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洽詢時間,向其洽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精品時,黃泓瑋 刻意隱瞞其個人資金週轉不靈、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之事 實,對其洽詢是否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精品時,以如附表 編號1所示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向邱○○約定 履約交貨時間,並表示確能如期履約,以致足以影響邱○○是 否與其締約之判斷,令邱○○誤信黃泓瑋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精品代購,均能如期履約,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轉帳時間,分別轉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予黃 泓瑋(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Chanel長盒包,係以其他 交易取消前所支付之10萬元訂金,以其中8萬8千元充作貨款 )。其後,黃泓瑋雖曾就部分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精品,詢



問上游賣家,或曾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LV豆豆短夾3個予 邱○○,然其餘精品均無後續洽訂、代購,及出貨。待履約期 限屆至前,邱○○詢問精品代購進度時,黃泓瑋復以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訂購後之拖延話術,令邱○○續為等候。迨至110年 12月間屢屢要求退款未果,受有損害,始提告發現上情。 ㈡因李○○從事精品包買賣事業,於臉書上公開貼文收購精品包 ,黃泓瑋則以Line加其為好友,雙方因而就精品包有所聯繫 。李○○因而知悉黃泓瑋從事精品代購交易,遂接續分別於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洽詢時間,向其洽詢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精 品。黃泓瑋即於各該時間,刻意隱瞞其個人資金週轉不靈、 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之事實,對其洽詢是否有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精品時,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 之承諾話術,向李○○約定履約交貨時間,並表示確能如期履 約,以致足以影響李○○是否與其締約之判斷,令李○○誤信黃 泓瑋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精品代購,均能如期履約,而陷 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轉帳時間,分別轉帳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予黃泓瑋。其後,黃泓瑋雖曾就部分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精品,詢問上游賣家,或支付部分訂金 ,而請求上游賣家提供購買證明,然均無後續洽訂、代購, 及出貨。待履約期限屆至前,李○○詢問精品代購進度時,黃 泓瑋復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訂購後之拖延話術,令李○○續 為等候。迨至111年1月間屢屢要求退款未果,受有損害始提 告發現上情。
二、案經邱○○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訴由嘉義縣警察局 中埔分局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均經當事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一第98至100頁),先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泓瑋固坦承透過臉書帳號「Justin Huang」、「 Wayne Huang」,並使用臉書及Line等通訊軟體,從事精品 代購交易。於110年4、5月間起,其自身經濟狀況出現資金 週轉不靈之情形。分別與告訴人邱○○李○○於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洽詢時間,就各該附表所示之精品,成立代購契 約,告訴人邱○○李○○分別轉帳如各該附表所示之金額予被 告,除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LV豆豆短夾曾出貨3個予告訴人邱



○○外,其餘商品均未交付予告訴人邱○○李○○等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告訴人邱○○李○○當初跟 我訂貨時,我確定可以出貨,但是到付款訂貨的階段,我的 錢不夠,無法完成最後訂購的部分。只是卡在錢的問題,我 並沒有想要詐騙告訴人邱○○李○○等語。經查: ㈠被告透過臉書帳號「Justin Huang」、「Wayne Huang」,並 使用臉書及Line等通訊軟體,從事精品代購交易。分別與告 訴人邱○○李○○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洽詢時間,就各該 附表所示之精品,以各該附表所示之洽訂過程,成立代購契 約,告訴人邱○○李○○分別轉帳如各該附表所示之金額予被 告,除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LV豆豆短夾曾出貨3個予告訴人邱 ○○外,其餘商品均未交付予告訴人邱○○李○○等事實,業據 證人即告訴人邱○○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告訴人李○○分 別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分別見他卷第26頁及背面 、偵6161卷第61至62頁、警卷17至20頁、本院卷一第141至1 44、147至148、149至153、154至155、160、162至165頁) 。被告就上情均不否認(見警卷第4頁、他卷第73頁背面、 偵6161卷第38至39頁、本院卷一第101頁),並有被告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 款交易明細(見他卷第40頁背面上方交易明細、第43頁下方 交易明細、第44頁下方交易明細、第48頁下方交易明細、第 48頁背面下方交易明細)、被告輾轉使用不知情江文華之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33至38 頁)、如附表編號1、2所示洽詢過程之對話紀錄(卷別、頁 數均詳如各該附表所示)、告訴人邱○○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提 出手機內留存與被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所示精品之記事本截 圖(見本院卷一第173至177頁)、告訴人邱○○所提供被告在 臉書發文販售精品之截圖(見本院卷四第41至53頁)附卷可 稽。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㈡被告於110年4、5月間起,因與其他客戶之代購精品糾紛、購 買車輛、借款而出現數百萬元之資金缺口,導致後續從事精 品代購交易時,出現資金週轉不靈等情,業據被告分別於本 案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我沒有出貨給告訴人李○○ ,因我資金週轉不靈,無多餘金額去向上游或同行叫貨,因 此無法出貨給告訴人李○○。無法出貨給告訴人邱○○,是因為 沒有找到她要的商品,資金又週轉不靈,全部都卡住,她給 的款項就挪作訂購其他客人的商品。大約110年5月左右開始 有資金週轉不靈的情形,因為我有向呂圳溪訂貨,我請客人 直接匯款給他,約3、4百萬元,呂圳溪事後沒有出貨給客人 。因為資金卡住了,週轉不靈,所以沒有辦法出貨給告訴人



邱○○李○○。客人匯過來的錢,部分退還客人、部分用在生 活開銷。告訴人邱○○李○○跟我訂貨的時候,我自己的經濟 狀況還可以,但不是很OK,我自己有負債,後來到了訂貨付 款階段,我的錢不夠,就是卡在錢的問題等語甚詳(見警卷 第4頁、他卷第73頁背面、偵6161卷第38至39頁、本院卷一 第54、237至238頁)。及另案警詢、偵查中自陳:我拿去應 付我的生活開銷,以及部分客人的退款事宜,還有償還匯豐 當舖的利息,因為我有資金缺口及個人債務問題,我有收到 款項,沒有幫她訂貨,我把這些錢拿到運用在個人開銷、週 轉及個人債務問題。我有向當舖及朋友借錢,我拿客人的貨 款錢來還錢,還有退還客人貨款。(你自110年3月起,即有 週轉不靈的情況,為何持續透過網路誆稱可代購精品,詐騙 被害人向你下訂商品而不出貨?)因為我還是需要工作賺錢 ,所以我只好持續透過網路做代購,來週轉我的資金。(被 害人供稱之内容,你均向他們表示有訂貨但都延遲到貨,而 實際上你無法提供訂貨證明?)我沒辦法馬上幫他們下訂, 原本想等資金迴流正常時再下訂,而且我還要處理其它客人 退款事宜,但後面資金仍週轉不靈,我無法下訂。(你有挪 用部分贓款去應付生活開銷、償還私人債務,為何你不是先 將上開款項保留做為退款之用或是下訂商品?)因為我的生 活開銷、私人債務有急迫性,所以我只好挪用這些款項去應 付,我取得貨款後會先拿到做其他運用,我有資金的缺口。 (有資金的缺口,為何還拿錢去買車?)我會買這部車,是想 說可以再跟當舖借錢,但後來當舖不願意再借錢給我。(為 何你資金週轉不靈,還要買進口高級賓士車,而不是先還客 戶錢?)因為我先還客戶錢,就沒有錢買車了等語屬實,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27號判決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06至207頁)。又被告與其他客人之精 品代購涉及詐欺犯行,導致其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經通報為詐欺帳戶無法使用,因而向證人即其繼母江淑華借 用不知情之江文華江淑華之弟弟)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用以收取告訴人李○○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轉帳金額 一節,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陳在卷(見警卷第2至3頁 、偵6161卷第39頁),核與證人江淑華、江文華於警詢中證 述一致(見警卷第7至8、10、14至15、22至24頁)。復有告 訴人邱○○所提出被告與其他客人涉嫌詐欺案件之相關留言、 對話紀錄、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等資料、被告委請證人 江淑華轉匯告訴人李○○款項予他人、與證人江淑華提及其所 涉詐欺案件之對話紀錄在卷可憑(見他卷第12至19頁、警卷 第62至178頁)。參諸被告利用證人江文華上開中國信託銀



行帳戶,做為收受告訴人李○○如附表編號2所示轉帳金額之 帳戶,而於收受告訴人李○○之款項後,隨即委請證人江淑華 轉帳挪做他用一節,此有上開被告委請證人江淑華轉匯告訴 人李○○款項予他人之對話紀錄在卷足佐(見警卷75至76、84 、88至89、110、118、123至124、131頁)。是其上開自稱 因資金週轉不靈,並與客人有涉及詐欺刑事案件之買賣糾紛 ,以致其所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遭停用,進而委由證人 江淑華利用證人江文華所有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做為其 收受支付款項之帳戶,至屬明確。由此亦徵,被告於110年4 、5月間,確有因其自身資金週轉不靈,以致無法順利履行 精品代購契約,而涉有詐欺訟累。甚而因資金週轉不靈,乃 於收受精品代購款項後,隨即挪做他用,並未用於與上游賣 家洽訂精品等節,應堪認定。 
 ㈢被告明知於告訴人邱○○李○○向其洽訂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精品時,其自身資金已週轉不靈,卻仍於其等向其洽訂精 品時,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承諾話術,向其等約定 履約交貨時間,並表示可按時履約出貨一節,分別業據證人 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人李○○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證 述明確(見他卷第26頁背面、警卷第18頁、本院卷一第148 、152至155、164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被告於洽 訂時之承諾話術可佐其實(卷別、頁數分別如各該附表所示 )。是被告於明知於告訴人邱○○李○○向其洽訂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精品時,其自身資金已週轉不靈,卻仍於其等向 其洽訂精品時,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承諾話術,向 其等表示可按時履約出貨一情,可堪認定。   ㈣承上,被告於告訴人邱○○李○○向其洽訂如附表編號1、2所 示之精品時,其自身資金已週轉不靈,導致其個人整體經濟 支付能力急遽惡化,甚而衍生包括本案告訴人2人在內之多 起涉嫌詐欺案件,均詳述如前。惟被告既然於告訴人邱○○李○○訂購商品後,曾就部分商品向上游賣家詢問、向上游賣 家支付價金取得購買憑證(相關對話紀錄,見如附表編號1 、2所示被告於洽訂後詢問上游賣家內容之卷別、頁數), 甚至確實曾經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3個LV豆豆短夾。故此 時仍應審究,被告與告訴人邱○○李○○就如附表編號1、2所 示之精品,成立代購契約時,是否使用詐術,使告訴人邱○○李○○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款項?以及被告是否有詐欺取 財之故意?藉以明辨本件,究係國家刑罰權應予介入之刑事 案件,抑或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私人糾紛。查被告於告訴 人邱○○李○○向其洽訂如附表編號1、2所示精品之時,其自 身資金已週轉不靈,勢將嚴重影響其個人之整體經濟、向上



游賣家給付訂金訂貨、支付貨款取貨等經濟商業活動能力。 且實際上,被告當時已經必須藉由收取告訴人邱○○李○○所 支付之款項,用以週轉,以解燃眉之急。是其對於自身已無 法確保正常履約,甚至已陷入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高度 風險,實無諉為不知之理。其雖於本院審理中供承:訂貨當 時,我確定可以百分之百出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8頁) 。然被告於承諾諦約之時,手中既無現貨,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精品,均須洽詢上游賣家,而其收取告訴人邱○○、李 ○○支付款項後,既然先挪做他用,復有其他債務尚待處理, 於無其他資金挹注之情形下,則其究竟有何多餘資金,或為 如何之財務槓桿操作,能確保日後得順利向上游賣家洽訂本 件各該精品,如期履約?由此足見,被告透過向告訴人邱○○李○○承諾諦約後,收取其等支付款項之主要目的,乃迫切 取得資金週轉,而諦約當時其整體經濟能力是否能確定日後 正常履約,即非諦約當時所考慮之重點。再者,參以被告於 告訴人邱○○李○○履約期限屆至前或屆至後,不斷以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訂購後拖延話術(卷別、頁數如各該附表所 示),敷衍告訴人邱○○李○○,亦可佐證被告諦約當時,對 於日後能否順利履約,毫無關切。是被告與告訴人邱○○、李 ○○諦約當時,其整體經濟能力已然堪慮,其後續所成立之精 品代購契約,幾近以債養債,所為接單之財務槓桿方式,容 錯率甚低,一旦稍有差池,甚至將導致一連串財務危機之連 鎖反應。被告既然自陳曾經經營網拍工作4、5年之久(見警 卷第2頁),當時就其財務堪慮狀況,自得為判斷及預見, 其極有可能將陷於無力償付、無法正常履約之窘境。此時, 被告自應尋求如貸款、投資等其他資金之挹注,而非繼續於 隱匿告訴人邱○○李○○此等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之情形下 ,復以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令告訴人邱○○李○○誤認被告係有資力經營精品代購交易之經濟主體,進而 成立代購契約,取得其等支付之款項。是縱使被告於告訴人 邱○○李○○訂購商品後曾就部分商品向上游賣家詢問、向上 游賣家支付價金取得購買憑證,甚至確實曾經交付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3個LV豆豆短夾,亦僅得解為其於諦約後,確曾試 圖履約,然仍無法解免其於諦約時,刻意隱瞞其個人資金週 轉不靈、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之事實,並以極有可能無法 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先行構築其具有堅實經濟能力之假象 ,進而造成告訴人邱○○李○○誤信其經濟實力,影響與其諦 約之意願。
 ㈤況參以本件精品代購交易,交易金額非低,買家自然希望與 其諦約之交易主體,不僅有正當管道可以取得各該精品,更



應有足夠經濟資力確保正常履約。倘如買家知悉其上游賣家 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於一般交易常態,買家如何可能與 之諦約,甚至於諦約後即先行支付大筆款項?是被告在自身 經濟情勢已嚴重惡化之情形下,仍未予充分告知,而僅憑上 開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使告訴人邱○○李○○ 誤信其經濟資力,如此刻意隱匿自身經濟情勢之窘狀,並以 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建構其經濟能力厚實之 假象,顯然亦屬詐術之施為。準此,被告於告訴人邱○○、李 ○○向其洽訂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精品時,其自身資金已週 轉不靈,個人整體經濟支付能力急遽惡化,雖其於告訴人邱 ○○、李○○訂購商品後曾就部分商品向上游賣家詢問、向上游 賣家支付價金取得購買憑證,甚至確實曾經交付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3個LV豆豆短夾。然其與告訴人邱○○李○○就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精品,成立代購契約時,就無法正常履約既 然有所預見,竟仍於此情況下,以刻意隱瞞其個人資金週轉 不靈、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之事實,並以極有可能無法正 常履約之承諾話術,執意與告訴人邱○○李○○諦約,取得款 項,衡諸情理,其應係鋌而走險,求得款項以應週轉,而全 然不顧告訴人邱○○李○○可能無法順利取得商品,其就上開 詐欺取財犯行均具備不確定故意,均堪認定。被告上開辯稱 本件並無詐欺取財之故意,即非可採。
 ㈥綜上所述,被告於告訴人邱○○李○○向其洽訂如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精品時,其自身資金已週轉不靈,個人整體經濟支 付能力急遽惡化,就無法正常履約有所預見,竟仍以刻意隱 瞞其個人資金週轉不靈、整體經濟支付能力堪慮之事實,並 以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執意與告訴人邱○○李○○諦約,取得款項,即使日後無法對告訴人邱○○李○○履 約,亦均無違其本意,執意為之,以致事後確實無法正常履 約,告訴人邱○○李○○因而受有損害等情,均堪認定。被告 上開所辯,均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 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分別 係基於同一之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分別對相同之告訴人, 以相同之手法,各係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且分別係侵 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1行為 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各論以1罪。又上開2次詐欺取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原以經營網路購物牟利 ,販售之商品均屬高價精品,卻因個人債務、開銷等問題, 於預見其整體經濟能力已屬惡化,而無法正常履約之情形, 卻仍以上開極有可能無法正常履約之承諾話術,取得告訴人 邱○○李○○之信任後,收取款項,並將該等款項挪做他用, 受害金額各高達40餘萬、60餘萬,犯罪情節並非輕微。復考 量告訴人邱○○李○○亦從事精品買賣事業,於向被告洽訂各 該精品後,被告長期拖延交貨,經不斷催討後,被告處理態 度仍消極,甚至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拖延話術,一再延 誤告訴人邱○○李○○與其等下游買家之交易時程,告訴人邱 ○○、李○○不僅或有財物之損害,商譽之損害亦屬難以估計, 而全然不見被告於告訴人邱○○李○○提出告訴前有何悔悟之 具體表現。且歷經偵查、審理程序,被告對於告訴人邱○○李○○之損失,均未有任何賠償,又於本院審理中矢口否認犯 行,無從令本院查其有何悔悟之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 以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 ,沒有小孩,目前從事服務業,月薪約2、3萬元,目前經濟 狀況有負債,負債金額不確定,沒有人需要我扶養等家庭、 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一第239頁)。及考量前因詐欺取財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智簡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月,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9年9月16日至112 年9月15日止,本件屬緩刑期間再犯等前科素行,暨其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本 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尚有其餘已審結或尚待 審理之案件,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 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告訴人邱○○Chanel方胖交易取消後尚未退還之1萬2千元( 此部分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外,共支付上開貨款48 萬2千元,扣除Chanel長盒包已部分退款之6萬6千元外,尚 餘41萬6千元未返還;告訴人李○○共支付上開貨款67萬4500 元,除LV Nano Speedy已部分退款之2萬2500元外,尚餘65 萬2千元未返還。故被告上開犯行中所收取之各次款項(共1 06萬8千元),均應屬被告本案如附表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 ,又均未扣案,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並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載110年7月21日凌晨1時 54分許、1時55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於Chanel方 胖交易取消後尚未退還之1萬2千元部分(與如附表編號1Cha nel長盒包之價金8萬8千元,共計10萬元),亦構成刑法第3 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然被告所涉如附表編號1Chanel長盒包之詐欺犯行部分,其所 涉詐欺取財之金額,既係被告與告訴人邱○○之前Chanel方胖 交易取消後,由當初支付Chanel方胖交易之10萬元,充作Ch anel長盒包之價金8萬8千元,則所餘1萬2千元,雖未曾退款 ,然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與告訴人當初之Chanel方胖交 易,亦係被告之詐欺犯行,則該尚未退還之1萬2千元,即非 被告詐欺所得之款項。從而,該部分之1萬2千元,自無從認 定構成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既與上開本院經認定成罪之如 附表編號1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1罪關係,自應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訂購日期、商品品名及過程(金額均為新臺幣) 轉帳時間(以交易明細表所顯示之時間為準) 受款帳戶帳號 轉帳金額 備註 1 (111年度偵字第6161號) 邱○○ 110年8月19日起開始詢問Chanel Coco25荔枝金扣(見本院卷二第166頁編號76截圖),至同年月20日確認交易商品為Chanel Coco23荔枝金扣(見本院卷二第172頁編號87截圖),持續磋商價格為21萬2千元後,於右列時間轉帳如右列之訂金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75頁編號93截圖) 被告於洽詢時之承諾話術: 直接磋商價格(見本院卷二第172頁編號88圖、第173頁編號89截圖、第174頁編號91、92截圖) 被告於洽訂後詢問上游賣家: 「Coco23荔枝黑金拿得到嗎」、「Coco23黑金價格報給我看看 我看客人可不可以接受」(見本院卷二第22頁編號35截圖、本院卷四第9頁編號1截圖)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盒子本來就有惹 Coco有」、「有先訂,後來才去拿的」、「他們說上週就預計10/5至10/15之間會到」、「Coco會先」、「皮夾差不多週末 香 也是這幾天」、「好 還有明天」、「三折皮夾第二顆到 然後我在等Coco跟長盒子」、「買手 羊有拍到 荔枝金沒拍到」、「有換過運輸方式」、「會變成跟這幾批的差不多時間到 接下來這週」、「有 真的有」、「麻將 金 銀嗎 可」、「(貨態截圖)台灣清關」、「(貨態截圖)金 明天或後天要交 銀 最慢週五」、「沒有啊 明天也有可能會到」(見本院卷二第232頁編號207截圖、第256頁編號256截圖、第267頁編號278截圖、第275頁編號294截圖、第277頁編號297截圖、第285頁編號314、第291頁編號326截圖、第299頁編號341截圖、第302頁編號347截圖、第324頁編號392截圖、第340頁編號424截圖、第341頁編號425截圖、第362頁編號468截圖、第365頁編號474截圖、第368頁編號480截圖) 110年8月22日凌晨1時57分許(見他卷第43頁下方交易明細) 被告黃泓瑋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萬2千元 110年8月28日詢問Chanel長盒包,並磋商價格為8萬8千元,並因之前洽購Chanel方胖交易取消,前於右列時間所支付之10萬元訂金,其中8萬8千元即充作貨款(見本院卷二第196頁編號135至第198頁編號139截圖)(其餘1萬2千元迄今並未退還) 被告於洽詢時之承諾話術: 「我有第二顆可以賣 高一點 沒事」、「(那就10萬-88000=12000也不用退了,看哪個先到......)好的 那我明白了」、「10月初好」(見本院卷二第198頁編號139截圖) 被告於洽訂後詢問上游賣家: 「香奈兒長盒子提把黑羊皮多少能給」、「(照片)這手把長盒子你們有嗎」(見本院卷二第42頁編號76截圖、本院卷四第15頁編號14截圖)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盒子本來就有惹 Coco有」、「皮夾差不多週末 香 也是這幾天」、「這我確認一下應該差不多週末會到」、「三折皮夾第二顆到 然後我在等Coco跟長盒子」、「就是一個月內輪到我們 我們是第二個 現在有現貨的 要給第一個客人 然後我們的第二個 要一個月內給我們」、「有換過運輸方式」、「(有沒有盒子包)今明」、「提把盒 有保卡31開」(見本院卷二第232頁編號207截圖、第275頁編號294截圖、第277頁編號297截圖、第278頁編號300截圖、第291頁編號326截圖、第296頁編號336截圖、第302頁編號347截圖、第319頁編號382截圖、第334頁編號412截圖) 110年7月21日凌晨1時54分許(見他卷第40頁背面上方交易明細) 同上 5萬元 8萬8千元之貨款,被告僅退還6萬6千元 110年7月21日上午1時55分許(見他卷第40頁背面上方交易明細) 同上 5萬元 110年9月9日開始洽訂LV豆豆短夾2個,同年月11日匯款3萬元貨款(見本院卷二第237頁編號218截圖、第238頁編號219截圖、第239頁編號222截圖、第240頁編號223、224截圖)。同年月24日加訂上開短夾3個,連同洽訂之鏈帶麻將包1萬3千元,於同年月26日共支付5萬8千元貨款(見本院卷二第244頁編號232截圖至第245頁編號234截圖、第247頁編號237截圖、第249頁編號241截圖) 被告洽訂時之承諾話術: 「咖啡焦糖金扣有5顆耶 妳剩2個要不要拿3顆湊5顆」、「都有也總共5顆」、「(2金1粉)好 可以那你在轉給我 因為剩不多我直接先結清留給妳」(見本院卷二第238頁編號219截圖、第239頁編號222截圖、第245頁編號234截圖) 被告於洽訂後詢問上游賣家: 「(短夾照片)」、「這個短夾有嗎」、「LV三折短夾金扣記得要留給我喔」、「那那個焦糖金扣短夾如果還有跟我說 我很好賣 我還需要大概三個」(見本院卷二第36頁編號63截圖、本院卷四第10頁編號4截圖、第18頁編號19截圖、第21頁編號25截圖)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9/25至10/5這邊拔抓大概」、「短夾9月訂的 所以10月初」、「皮夾差不多週末 香 也是這幾天」、「皮夾捏 好吶」、「芬 短夾 還有香 這幾個會先到」、「有換過轉運方式」、「短夾嗎?也跟小麻將要到」(見本院卷二第242頁編號227截圖、第243頁編號230截圖、第275頁編號294截圖、第276頁編號295截圖、第276頁編號296截圖、第302頁編號347截圖、第340頁編號424截圖) 111年9月11日上午7時許(見他卷第44頁背面下方交易明細) 同上 3萬元 共洽訂5個LV豆豆短夾、1個鏈帶麻將包。其中2個短夾未出貨(見本院卷二第315頁編號374截圖) (起訴書附表編號1僅記載110年9月11日上午7時許匯款3萬元等語。就此部分詐騙金額雖同為3萬元,然僅列出110年9月11日之匯款,就此部分之犯罪過程,顯然不夠完整,故應補充如左列之記載) 不詳 不詳 5萬8千元(見本院卷四第39頁編號5截圖) 110年10月15日開始洽詢Chanel Coco23荔枝銀扣(見本院卷二第268頁編號279截圖)。同年月17日分別於右列時間轉帳如右列金額之訂金金額(見本院卷二第272頁編號287截圖、第273頁編號289截圖) 被告於洽詢時之承諾話術: 直接接受訂單(見本院卷二第273頁變號289截圖)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大概15至20」、「銀 有」、「(所以是買到了嗎)對」、「23銀約18至25這邊」、「銀20左右跟客人說18至23號這邊」、「長盒子來不及 他們說外縣市庫存寄發回來」、「(貨態截圖)台灣清關」、「(貨態截圖)金 明天或後天要交 銀 最慢週五」、「(快點回我 銀包要不要來)會喔」、「我的意思是可以跟客人說最慢六 然後五如果有到提前通知他」、「(貨態截圖)台灣清關」(見本院卷二第278頁編號299截圖、第293頁編號329截圖、第294頁編號332號截圖、第305頁編號353截圖、第322頁編號388截圖、第324頁編號391截圖、第362頁編號468截圖、第365頁編號474截圖、第376頁編號496截圖、第377頁編號498截圖、第383頁編號509截圖) 110年10月17日凌晨4時5分許(見他卷第48頁下方交易明細) 同上 10萬元 110年10月17日晚上11時15分許(見他卷第48頁背面上方交易明細) 同上 8萬2千元 告訴人邱○○除上開Chanel方胖交易取消後尚未退還之1萬2千元外,共支付上開貨款48萬2千元,扣除Chanel長盒包已部分退款之6萬6千元外,尚餘41萬6千元未返還 2 (111年度偵字第6419號) 李○○ 110年12月7日洽訂LV Nano Speedy2顆,1顆全部付清4萬5千元,1顆一半訂金2萬2千5百元,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見本院卷三第26至27、30至33頁) 被告洽訂時之承諾話術: 「看商品Speedy抓3週左右」、「目前剩2」(見本院卷三第27、28頁)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Speedy是12月底會到嗎)抓月 底月初」、「前1至2顆大約10至15號到」、「(對了nano到了嗎?)快了」、「原本先訂兩顆不是嗎 但是分開來的 一顆先到 第二顆接著到 然後後來第三顆說年前要到」、「(傳送出艙截圖)」「(傳送調貨截圖)」、「(傳送與上游賣家截圖)」、「nano這禮拜第二顆的喔 第三顆年前」、「這禮拜約一顆nano跟K28不是嗎」、「日晚上或一拿給妳 不可能迷有」(見本院卷三第56頁、本院卷二第125頁編號110截圖、本院卷三第109、134、135、137、138、151、156、162、167頁) 110年12月8日凌晨2時4分許(見警卷第31頁交易明細) 江文華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7500元 被告已返還2萬2500元 110年12月7日開始洽訂愛馬仕凱莉包K28(Blue Indigo),約定49萬元,先付10萬元訂金,尾款另付。於同年月9日,價金變更為52萬,復約定訂金26萬元,先給付其中10萬元訂金。其後,分別於右列時間分別匯款右列訂金金額(見本院卷三第28至29、33至35、38至39、51、57至70、81頁、本院卷二第88頁編號36截圖、第89頁編號37、38截圖、第90頁編號39、40截圖、第91頁編號41截圖、第110頁編號80截圖、第111頁編號81、82截圖、第112頁編號83、84截圖、本院卷三第95頁) 被告洽訂時之承諾話術: 「目前最後2顆你若能拿可以給45 現貨的2至3週 配貨的約3至4週」、「那你記得跟他說 他今天付款 大約是月底到喔」、「那個色 要抓3至4週」、「1個月內」、「(給你十什麼時候可以寄出 能確定4週內會到嗎)對的」、「若您想保守一點可以抓3至5週」(見本院卷三第27、30、33、34、51、52頁) 被告於洽訂後詢問上游賣家: 「K28 blue Indigo epsom金扣還拿得到嗎」、「我先自己轉3萬給你找貨好麻」、「(K28購買證明照片)」、「K28金金跟象灰金epsom外縫的價格可以報給我麻」、「K28有找到了嗎......」、「@丸丸 K28還沒找到是嗎」「@丸丸 K28還沒消息嗎」(見本院卷二第58頁編號108截圖、第60頁編號112截圖、第61頁編號114截圖、第64頁編號120截圖、第66頁編號123截圖第67頁編號125截圖)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購證購證)(傳送與上游買家的對話截圖)」、「確認下因為前面我在等你補訂金我不夠代墊那麼多」、「沒有那麼快喔因為20幾號那時候補我才夠墊安排 我那時候有說 因為她拖到妳 會連累到我」、「大概至少也要1/20左右1個月的話」、「好像有點趕但已經在途」、「前幾天確認是在要到轉運路途」、「差不多那時候有提早到我趕快跟你說」、「對 這幾天 到了 我跟你說然後再約」、「K28你跟人家說一下慢的話 抓到週二 好不」、「這禮拜約一顆nano跟K28不是嗎」、「K28要等我因為真的訂不然就是換貨給妳也可以」(見本院卷三第83頁、本院卷二第111頁編號81截圖、第119頁編號97截圖、第120頁編號99截圖、第125頁編號110截圖、本院卷三第104、113、123、159、162、195頁) 110年12月9日凌晨1時48分許(見警卷第31頁交易明細) 同上 2萬2500元 110年12月9日晚上7時34分許(見警卷第31頁交易明細) 同上 7萬7500元 110年12月13日晚上7時4分許(見警卷第33頁交易明細) 同上 5萬元 110年12月14日凌晨2時14分許(見警卷第33頁交易明細) 同上 5萬元 110年12月20日晚上7時46分許(見警卷第34頁交易明細) 同上 7萬5千元 110年12月24日凌晨1時40分許(見警卷第36頁交易明細) 同上 9萬元 111年1月6日下午2時43分許(見警卷第38頁交易明細) 同上 1萬元 110年12月22日洽Chanel金球20,並於右列時間支付右列貨款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05頁編號70截圖、第108頁編號75、76截圖) 被告洽訂時之承諾話術: 「大概一樣抓3至5週」(見本院卷二第108頁編號75截圖) 被告於洽訂後詢問上游賣家: 「金球20呢?那麼便宜嗎?」(見本院卷二第66頁編號123截圖)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現在還有把兩顆nano跟金球跟K28)原本抓的時間」、「方胖跟當初講的一樣月底前也就是這幾天」(見本院卷三第155、196頁) 110年12月22日下午6時7分許(見警卷第35頁交易明細) 同上 10萬元 110年12月22日下午6時8分許(見警卷第35頁交易明細) 同上 6萬元 110年12月27日追加洽訂LV Nano Speedy1顆,並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貨款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15頁編號89、90、第116頁編號91、92截圖) 被告洽訂時之承諾話術: 「1月份目前剩1顆」、「(會不會卡到過年後)不會啦」、「一樣給你拔 但是就是大概2月初才能到喔」(見本院卷二第95頁編號50截圖、第96頁編號51截圖、第115頁編號89截圖) 告訴人訂購後被告拖延之話術(呈現於對話截圖中): 「(對了nano到了嗎?)快了」、「nano這禮拜第二顆的喔 第三顆年前」(見本院卷三第109、156頁) 110年12月27日下午4時1分許(見警卷第36頁交易明細) 同上 4萬5千元 111年1月6日洽訂Guggi馬夢Super Mini,並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貨款金額(見本院卷三第95至99頁) 被告洽訂時之承諾話術: 「(現在訂過年前拿得到嗎)Gucci的可以呀」、「(31之前)好」(見本院卷三第95、97頁) 111年1月7日凌晨1時59分許(見警卷第38頁交易明細) 同上 2萬7千元 告訴人李○○共支付上開貨款67萬4500元,除上開LV Nano Speedy已部分退款之2萬2500元外,尚餘65萬2千元未返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