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23號
CYDM,111,交重附民,23,2023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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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郭官春查(即郭聰之承受訴訟人)

郭永欽 (即郭聰之承受訴訟人)

郭永昌 (即郭聰之承受訴訟人)

郭玉芬 (即郭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敬有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2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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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