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大小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5號
NTDV,112,訴,155,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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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簡添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承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狀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蔡承諺提起本件訴訟,未以訴狀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欠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63號裁定 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3月2日送達 原告(見卷內之送達證書)。原告迄未補正所欠缺前開法定 必須具備程式(見卷內之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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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