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宗翰
相 對 人 林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良政對第三人吳張蜜麗負欠新 臺幣(下同)3,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2年5月16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吳張蜜麗為 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尚積欠3,400,000元。而吳張蜜麗已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 人,繼承吳張蜜麗對相對人前開之抵押權及其擔保之債權, 並經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 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 所有權人:林良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水里鄉 永豐 511 88 全部 備考 林良政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 南投縣○○鄉○○段000地號 商業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003層 一層:73.45 二層:81.13 三層:49.09 騎樓:5.67 總面積:209.34 全部 永豐路255號 備考 林良政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