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98號
NTDV,112,司促,1598,202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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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恒毅滑酷綠能滑板工作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茂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4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
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所簽立分期
購買電動滑板車之約定,分期期數為12期,於民國111年10
月29日預付新臺幣(下同)3,416元,餘款自111年11月29日至
112年9月29日止每月29日前各支付3,416元等語,足見雙方
約定內容就前開債務其給付之方式係約定分12期,按期於每
月29日前給付3,416元,屬定有清償期之債務,且無其他債
務人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則債權人依法僅得向債務人請求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債權部分。又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債
務人簽約迄今僅支付3期,則至本支付命令核發之日止,債
務人已屆清償期而尚未給付之債務尚積欠3期,共計10,248
元,至於其餘之債權因雙方約定清償期尚未屆至,債權人依
法不得請求債務人為清償。從而,債權人關於逾新臺幣10,2
48元部分之請求,於法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務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及
補正影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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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