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2號
NTDV,110,訴,172,20230414,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曾子樵
訴訟代理人 雅蔀恩.伊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白玉燕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登記日期與收件字號欄關於「89年2月8日埔登字第0016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88年2月8日埔登字第001646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