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昱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499號、111年度偵字第8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昱承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不明人 士使用,有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 具之可能,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1年5月10日14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斜對 面,取得不知情友人謝承申辦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凱基帳戶)及彰化商業銀行(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銀帳戶)存摺、金融卡 (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遠傳電信預付卡等資料 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集 團所屬成員輾轉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 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 匯款時間及方式,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所示之帳戶內 ,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完成洗錢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訟 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 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 ,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 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
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 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
三、經查,被告將不知情之友人謝承佑之本案凱基帳戶、彰銀帳 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遠傳 電信預付卡等資料,提供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劉育如、沈秋雯、伍秋頻、黃 美秀、余佩軒、黃怡菱後,分別將款項匯入謝承佑之凱基帳 戶及彰銀帳戶內,而涉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事 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偵字第31516號提起公訴,於112年2月14日繫屬於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由臺中地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295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尚未確定),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中地檢署起訴書附卷可稽。 而本案檢察官就被告交付謝承佑之上開2個帳戶給詐欺集團 成員,由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黃美秀、劉育如 施以詐術後,致被害人2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謝承佑之凱基 帳戶及彰銀帳戶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均係被告提供相同之 上開2個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 犯行,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 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而本案係於112年2月23日始繫 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3日函暨其上之本 院收狀戳章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頁)。故本案既係就同一 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依上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黃美秀 民國111年4月初某日,向黃美秀佯稱:投資香港公益彩票可獲利云云,致黃美秀陷於錯誤。 111年5月12日10時9分許,臨櫃匯款至本案凱基帳戶內 200萬元 2 劉育如 111年4月28日前某日,向劉育如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劉育如陷於錯誤。 111年5月11日9時6分許,臨櫃匯款至本案彰銀帳戶內 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