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先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先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先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64 4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