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施嚴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183
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嚴德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影本,但涉及施嚴德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應予隱匿。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施嚴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有罪確 定,聲請人因無辯護人,惟有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之需求, 爰請求法院付與該案之全部卷證資料影本等語。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業經修正,於民國108 年6 月19 日公布,於同年12月19日施行,修正後第33條第2 項規定: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 號解釋已宣告修正前刑事訴 訟法第33條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 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旨 ,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上揭訴訟之 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 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至於判決確定後之 刑事案件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 ,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 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 要(如再審或非常上訴),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 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 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2 項應予限制閱卷等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最高法院10 8 年度台抗字第1074號裁定、109 年度台抗字第455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續字第16號提起公訴,本院 則以100 年度訴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 ,為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之需,請求預納費用而付與該案件 卷內之全部證據資料影本,核屬聲請人訴訟權之行使,亦無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及最高 法院裁定意旨,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利其 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並符便民之旨,就卷內與聲請人被訴 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 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 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交付如附表所示 之卷證資料影本,惟涉及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部分, 因屬聲請人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且與聲請人本案防禦權之 行使無涉,自無使聲請人知悉之必要,應予隱匿,並依刑事 訴訟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諭知持有該卷證內容之人,不得 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所餘卷宗內容(如戶役政資 料、送達回證等),本院認與聲請人被訴事實無關,應予駁 回。又聲請人目前在監所執行中,關於如何繳納費用部分, 核屬司法行政事項,應由負責該項業務之相關人員依法處理 ,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附表:【准許付與聲請人之卷證影本範圍】 ⒈證人戴慶霖於警詢之證述筆錄(警0167卷第11頁背面至第13頁 背面)。
⒉證人陳昭烈於警詢之證述筆錄(警0167卷第16頁背面至第18頁 )。
⒊證人游琇雯於警詢之證述筆錄(警0167卷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 )。
⒋證人潘義明於警詢之證述筆錄(警0167卷第30頁背面至第33頁 )。
⒌證人周銘發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筆錄(警0167卷第36頁至第37
頁背面、100年偵續字16號卷第32頁至第34頁)。⒍證人簡心怡於警詢之證述筆錄(警0167卷第42頁至第44頁)。⒎證人黃麗秋於警詢之證述筆錄(警0167卷第47頁至第49頁)。⒏證人賴漢琮於警詢之證述筆錄(偵查報告第5頁正背面)。⒐證人林義傑於警詢之證述筆錄(偵查報告第6頁背面至第7頁) 。
⒑證人劉家浤於警詢之證述筆錄(偵查報告第8頁正背面)。⒒證人林梓萍於警詢之證述筆錄(偵查報告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 背面)。
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施嚴德)(警0167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⒔照片(警0167卷第5頁背面至第7頁)。⒕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執行搜索同意書(警0167卷第7頁背 面)。
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警0167卷第8頁至 第9頁)。
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0167卷第9頁背 面至第10頁背面)。
⒘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扣押物品收據(警0167卷第11頁) 。
⒙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警0167卷第14頁正 背面)。
⒚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戴慶霖)(警0167卷第15頁正背面)。
⒛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戴慶霖)(警0167卷第16頁)。電話通聯0000000000(警0167卷第18頁背面至第19頁背面)。電話通聯0000000000(警0167卷第20頁至第22頁背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陳昭烈)(警0167卷第23頁正背面)。
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警0167卷第26頁至 第27頁背面)。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游琇雯)(警0167卷第28頁正背面)。
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游琇雯)(警0167卷第29頁) 。
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警0167卷第33頁背 面至第34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0167卷 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
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潘義明)(警0167卷第35頁背
面)。
通訊監察譯文(警0167卷第38頁至第39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周銘發)(警0167卷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周明發)(警0167卷第35頁背 面)。
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警0167卷第44頁背 面)。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簡心怡)(警0167卷第45頁正背面)。
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簡心怡)(警0167卷第46頁背 面)。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 黃麗秋)(警0167卷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通訊監察譯文(0000000000-0000000000)(警卷第50頁背面至 第52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林派出所贓物認領據(3635-TY自 小客車)(偵查報告第6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林派出所贓物認領據(自小客貨 兩用車CF-0169)(偵查報告第7頁)。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偵查報告第9頁)。
汽車新領牌登記書(偵查報告第9頁背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證物清單(偵查報告第10至12頁) 。
照片(偵查報告第13頁至第14頁背面)。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偵查報告第17頁背面至第18 頁背面)。
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偵查報告第19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楊坤田)(偵查報告第20頁、第32頁 背面)。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黃享茂)(偵查報告第29頁、第32頁 )。
通聯調閱查詢單(偵查報告第30頁)。
99年10月5日大胖德、林梓萍、陳昭烈通話次數表(偵查報告第 31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0000000000)(偵查報告第43頁背面)。聲請人即被告之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警016 7卷第1頁至第4頁、偵續卷第32頁至第34頁、本院100年訴183 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第39頁至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