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08號
NTDM,112,聲,208,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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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柯亮宇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亮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柯亮宇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 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 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送達證 書、拘票、報告書、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 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件,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 喚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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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