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34號
NTDM,112,聲,13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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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萬益


被 告 黃鈺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萬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萬益因被告黃鈺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 卷內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拘票、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足認被告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 案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而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 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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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