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2年度,9號
NTDM,112,簡上附民,9,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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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張雅青


附民被告 徐健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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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