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8號
NTDM,112,單禁沒,68,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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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能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能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 被告業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死亡,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4包、香菸1支、晶體1包等物,送 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該等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 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第二級 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111年12月21日死亡,而經臺灣南投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2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 本資料、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憑。
四、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白色粉末4包及香菸1支等物( 驗餘淨重均詳如附表),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詳如附表),則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埔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2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 清單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20 200034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所示之物確分別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款所規範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均屬違禁物,是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 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5只,因其上亦仍殘留有微量毒品, 難以析離,是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均沒 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 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9536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2.568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5.1264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21.6125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 香菸1支(驗餘淨重0.9046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6 晶體1包(驗餘淨重1.0514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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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