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8號
NTDM,112,單禁沒,28,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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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妘(歿)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妘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3月1日晚間10時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以 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1年3月1日晚間 10時許,為被告父親陳如意在其南投縣○○市○○路0段0巷0弄0 0號住處發現被告死亡,經報警到場處理後,在上址扣得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758、0.0603、7.4 631公克)、已使用過針筒1支。被告業於111年3月1日死亡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15日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等物, 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已於111年3月1日死亡,而經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66號為不起訴處 分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該案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1年3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302號鑑驗書、南投縣政 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前開扣 案物屬第一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附著毒品之 包裝、注射針筒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 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



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 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育 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758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03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7.463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4 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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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