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顏輝銓
顏輝鵬
被 告 黃理青
施淑惠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
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顏輝銓、顏輝鵬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理青、施淑惠、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 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黃理青、施淑惠涉犯過失致死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經本 院以111 年度訴字第208 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