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軍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690號、111年度偵字第4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