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軍金訴字,111年度,1號
NTDM,111,軍金訴,1,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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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軍金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國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3690號、111年度偵字第4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2頁),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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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