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惠民、李汶芳、伍挺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