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142號
TNEV,112,南簡補,142,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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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聖旺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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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旺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