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1號
原 告 祥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良本間請求返還委任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5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