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126號
TNEV,112,南簡補,126,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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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林宸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志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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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