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萬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1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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