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114號
TNEV,112,南簡補,114,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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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周昀蓁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琇雯周育立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829,663元,應繳納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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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