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晶懷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捌
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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