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益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
壹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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