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昌車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9,533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故扣除其暫免
徵收之3分之2,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
(1-2/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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