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451號
TPBA,111,訴,451,2023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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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桐生慶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
洪邦桓 律師
上 二 人
複 代理 人 彭瑞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世鋒(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鐘昀珊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世鋒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 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及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 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 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 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 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 ,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 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代表人為張 世棟(代理關務長),並於112年3月9日宣判。而被告代表 人則於112年2月18日變更為陳世鋒(關務長),有財政部台 財人字第11208605030號令可稽。據被告現任代表人於112年 3月8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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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