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6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麗生
訴訟代理人 陳少璿律師
李建慶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0
月20日通傳內容字第1090017811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 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以裁定,認本件行政訴訟 之裁判,牽涉他案行政訴訟之裁判(另由本院以111年度簡 上字第12號受理),遂命於前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現前開行政訴訟已於112年3月23日判決確定,其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 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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