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600號
TPEV,112,北補,600,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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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永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63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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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