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胡舒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百克企業有限公司、李建龍間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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