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張文寶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
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停止執行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