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陸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4,217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