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4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曾祥益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珊玉律師
鐘晨維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曾祥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香港商動視暴雪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4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