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3556號
TPEV,112,北簡,3556,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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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5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李誠益 住○○市○○區○○街0號00樓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 告 廖建旗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11號)
,經刑事庭移送前來,經與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3557號損害賠
償事件合併審理後,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就本件部分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04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8,0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 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聲明原誤載請求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8,480元,嗣已更正為158,048元並縮減 原請求之金額(見本院卷第95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意圖供行 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 以110年度訴字第417號(下稱系爭刑事刑案)判決(下稱系 爭判決)判處被告有罪(詳如附表所示),則被告導致原告 受有損害即遭到盜刷成功4筆金額:158,048元(另有被告盜 刷失敗6筆金額:105,979元部分,並未請求),爰依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請求如數賠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58,0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為任 何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如附表 所示、偽造有價證券等盜刷信用卡行為,致其受有158,048元 之財產上損害,且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判決判處被告如附表所 示之罪刑,此有系爭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附民卷第27至73 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證資料為憑,業核屬 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項視同自認原 告之主張。據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責,並如數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所受損失158,048元,既與 卷證相符,應可認定,而屬有理由。
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 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行使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給付並無確定期限, 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揆諸前揭規 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8 月16日(見本院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8,04 8元,及自11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 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對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至8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7至336)編號 卡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元)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1 0000000000000000 109年3月31日18時39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74,288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8時44分 同上 同上 15,980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8時46分 同上 同上 15,980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8時47分 同上 無 15,980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7分 同上 無 4,780 交易失敗 罪名及宣告刑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偽造之私文書 1.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3月31日18時39分/74,288元,見系爭刑案110年度偵字第15379號卷二第64至65頁) 2.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3月31日18時44分/15,980元,見同上卷第66至67頁) 3.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3月31日18時46分/15,980元,見同上卷第68至69頁) 2 00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0日19時47分 Apple Store 3C類商品 51,800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 同日19時49分 同上 無 55,600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51分 同上 無 27,800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16分 威秀影城-信義分公司 無 939 交易失敗 同日21時36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11(櫃位不詳) 無 880 交易失敗 罪名及宣告刑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偽造之私文書 1.偽造持卡人簽名之信用卡簽帳單(109年11月10日19時47分/51,800元,見系爭刑案110年度偵字第15379號卷二第71至72頁) 小計:盜刷成功4筆,金額:158,048元;盜刷失敗6筆,金額:105,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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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