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政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釋明利息自98年2月2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系爭本票 有指定受款人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請補正背書連續之釋明 資料。㈢陳報本件請求與本院96年度票字第18320號是否為 同一事件,倘為同一事件,並陳報重複聲請之必要。」,此 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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