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612號
TCDV,106,司促,16612,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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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2號
債 權 人 閻嘉義
債 務 人 王雪霞即楊子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敬戎即楊子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郁薇即楊子昌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郁嫻即楊子昌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子昌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子昌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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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