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1691號
TPEV,112,北小,1691,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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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691號
原 告 顏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 以112年度北補字第139號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第33-39頁),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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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