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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2年度,1363號
TPEV,112,北司補,1363,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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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嚴嘉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維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報酬
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調解聲請狀原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 應徵聲請費3,000元;又聲請人聲請調解,僅提出民事聲請 調解狀影本,而未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調解 狀原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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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維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