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879號
TPEV,111,北簡,879,20230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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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8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楊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士綱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
,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計算式:聲明
31萬元-勝訴10萬元=2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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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