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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