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0年度,53號
TPEV,110,北訴,53,20230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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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北市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吳惠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皇家客運有限公司間租賃糾紛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5,3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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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